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張貼日期:Mar 12, 2015 3:0:29 AM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財政部前(九)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及第32條條文,並增訂第5條之1條文,除了將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可免開統一發票的規定外,也增訂稽徵機關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的事由及解除管制事由。

財政部表示,為了擴大推動使用統一發票,保障民眾權益,所以刪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可以免開統一發票的規定。另外同條第25款也將「短期票券業」文字調整為「票券業」,以資明確。而該條修正條文也將在明(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並表示,現行稽徵機關是依據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統一發票的發售管制作業,這包含了停購、限量管制及按月核章,考量到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影響營業權利相當大,而且實務上也產生很多爭議,所以增訂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賦予稽徵機關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法據。此外,這些停止或管制購買統一發票事由消滅時,也應可由營業人申請或主管稽徵機關自行解除管制,讓營業人可以購買統一發票,所以也在該條第3項有所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