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解釋令-稅務

張貼日期:Jan 23, 2015 6:21:33 AM

1. 基金會之董監事超過三分之一由捐助事業之董監事派任者不予免稅

2. 財團法人收受捐款致財產總額增加應辦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3. 基金會依公告現值調整土地帳面價值之增益免列為收入

4. 基金會以股票交易增益購置辦公處所免計入當年度收支比率

5. 機關團體會計紀錄不完備如經通知於期限內改進視為符合規定

6. 機關團體短漏報情節輕微視為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

7. 核釋機關團體適用免稅標準有關課稅所得額之計算

8. 財團法人醫院適用修正免稅適用標準之問題決議

9. 免稅標準所稱主要捐贈人之認定

10. 公益機關或團體解散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11. 財團法人醫院購置醫療用途建物等資產於計算課稅所得額之規定

12. 機關團體之業務是否與創設目的有關應視章程及業務性質而定

13. 基金投資捐助事業股票之盈餘增資配股不受80%限制

14. 免稅適用標準之支出比率係以當年度之收支核算

15. 機關團體租賃房屋支付之押金適用支出比例疑義

16. 公益團體免稅標準有關支出比例之計算方式

17. 機關團體之所得徵免所得稅時損益計算項目之認定原則

18. 財團法人受贈未上市公司股票其所得稅之徵免釋疑

19. 不合免稅要件之公益團體取得之增資緩課股票應於轉讓時課稅

20. 機關團體繳納之所得稅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21. 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捐)助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其收入及支出計算及受救(助)個人徵免稅規定

22. 機關團體適用102年2月26日修正後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之規定

23.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之認定

24. 縣市政府將安置身心障礙者之托育及養護補助費直接撥付收托機構其課稅及列單申報規定

25. 機關團體依規定提列之基金準備經核准者可列為支出

26. 機關團體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應比照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辦理

27. 免稅機關團體投資捐助事業之比率不得超過80%

28. 基金投資捐助事業之公開上市股票不受80%限制

29. 免稅適用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適用範圍

30. 財產總額1億元以上之公益團體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者應輔導限期補辦

31. 公益機關團體怠報案件之處理方式

32. 免稅機關團體購買短期票券其利息所得之扣繳釋疑

33. 機關團體或事業以債權人身分聲請強制執行程序中給付建築師事務所之鑑定費應依法扣繳

34. 公益慈善團體對海外捐贈應否辦理扣繳規定

35. 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詳內文 (資料來源:衛福部社家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