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基金會若辦理年度結餘款保留,應如何辦理?以及是否需就全部結餘款保留?

張貼日期:Mar 24, 2017 3:3:26 AM

(一)如需辦理年度經費保留使用,應提具保留使用計畫,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報請本部同意,並轉知財政部。

(二) 應辦事項:

1.於年度決算確認經費使用情形後,年度結餘經費依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8款規定,辦理年度結餘款保留申

請,需就全部結餘款保留,不可以僅保留部分結餘款。

2.可選擇轉納入基金(即須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或是保留至後續4個年度使用。(如105年度收入,可保留於106年至109年度使用)

3.應檢附文件:

(1)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冊)。

(2)年度決算書。

(3)保留經費使用計畫,敘明保留金額、及依年度使用計畫

註:1.機關團體每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其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率未達60%,且當年度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得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免受同條項款支出比率規定之限制。

2.申請結餘經費保留案,需檢送申請書(公文)1份、年度經費收支結算表、結餘經費運用具體計畫書(表格)等一式2份報衛福部辦理。

3.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之期限以次年度起算4年為限,如使用計畫之運用年度跨2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保留計畫經費的合計數額需等於年度結餘款。

4.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並與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之業務相符。

5.結餘款使用計畫總金額應與當年度收支決算表所載全部結餘款金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