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基金會哪些財產需納入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中及財產登記價值計算原則?

張貼日期:Dec 20, 2017 5:46:19 AM

答: (一)基金會設立之現金(需以銀行定存方式存放)、受贈股票、土地房屋及以淨值項下基金購買之有價證券等財產,皆需納入財產總額登記(基金會列在資產負債表固定資產項下之財產,除土地及房屋建築需辦理法院財產登記外,其他固定資產如土地改良物、房屋改良物、運輸設備、辦公設備、生財器具…等,無需納入法院登記財產總額內)。

(二)財產登記價值計算,如屬捐贈財產者,應依財政部105/11/16訂定發布「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辦理(如附檔)

1.股票

(1)上市(櫃)、興櫃:以捐贈日或捐贈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

(2)未上市(櫃):以捐贈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以捐贈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

2.土地: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按捐贈時政府已發布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至土地取得年度之價值計算之。

3.房屋:依捐贈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按捐贈時政府已發布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至房屋取得年度之價值計算之。

(三)不動產如為購買部分,係以購入買價及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發生之必要成本,如購買合約價格或建造成本、稅捐、仲介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