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財政部103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10304540783號函,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請 查照。

張貼日期:Apr 29, 2014 3:53:3 AM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受文者:全體會計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全聯會字第10304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財政部103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10304540783號函,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103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10304540783號函辦理。

二、旨揭乙函本會已於103年4月28日上網公告,並寄發電子報週知全體會計師。

三、旨揭之修正,除請 注意各修正條文對照外,謹略整理尚須特別注意事項供參如下:

(一)第15條之3有關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遞延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稅務上不得遞延

(二)第24條第2項之規定,工程損益之處理2013年起之新工程可用IFRSs處理,2012年底前者仍應按原方法處理

(三)第90條針對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之認列規定,如屬銷售房屋、土地者及屬銷售特種勞務者,該稅費均應認列為收入減項

(四)第10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銷售獎勵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除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五)第74條之規定出差旅費若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代之。

正本:全體會計師

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

理事長 羅淑蕾

請詳閱附件資料:

附 件 :

103B101267_2_0817114009115.doc

103B101267_1_0817114009115.docx

10304540783.pdf

詳:會計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