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30 103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張貼日期:Mar 30, 2016 12:37:5 AM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經常發現機關團體不諳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鑒於103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核作業即將進行,該局依據往年查核經驗,彙整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該局就以往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說明如下:

1.取得政府機關為提升機關團體之服務品質或鼓勵機關團體配合 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如該機關團體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時,始可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 收入」,反之,則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依法課徵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將提供勞務或服務之補助費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所得計算之正確性。

2.機關團體當年度若有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2條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仍應計入當年度收入項下,並於計算支出比例時計入分母項下。常見機關團體當年度出售房地不動產或證券及期貨,將前揭所得認屬免稅所得而未申報,於計算支出比例時亦未計入,致當年度支出比例未達收入60%,不符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3.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若有未依其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若未於期限內申請變更者,即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稽徵機關將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4.機關團體變更章程後,若未明定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則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無法適用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不符合稅法相關規範者,應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