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117所得稅法三讀修正.節錄如下:

張貼日期:Jan 19, 2018 5:36:32 AM

1070117所得稅法三讀修正.節錄如下:

(一)訂定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個人股利所得計稅方式按下列2種擇一擇優適用:

1、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抵稅(或退稅)。

2、 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二)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結構

1、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落實照顧獲利較低企業之政策。

2、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3、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適度調高為21%。

四、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減少徵納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自107年度施行,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詳請參考財政部網頁說明

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77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