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0.11機關團體如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有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當往來.當心遭國稅局補稅

張貼日期:Oct 11, 2016 9:12:48 AM

本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在業務上或財務上有不正當往來,致違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者,當心遭國稅局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補稅。

本局說明,某財團法人100至103年度間,其董事長侵占資產及挪用公款,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獲並起訴,因該財團法人涉嫌與董事間業務及財務上不正當往來,遭國稅局以其違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前揭各年度結餘款補稅。

本局特別呼籲機關團體應注意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相關規定,以避免因不符免稅標準規定而遭國稅局就全部結餘款補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機關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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